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得荣县德娜食品有限公司阳光得荣扶贫超市营业部销售的、标称由得荣县太阳谷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嗡嘉天域干红葡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得荣县德娜食品有限公司阳光得荣扶贫超市营业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得荣县太阳谷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嗡嘉天域干红葡萄酒(规格型号:750ml/瓶(酒精度:12%vol);生产日期:2019-08-18)。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甘孜州得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得荣县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得荣县太阳谷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得知,该生产主体原有合伙人两名,其中一名合伙人于2022年10月20日因个人原因退出该公司并划走部分产品(包括被抽检批次嗡嘉天域干红葡萄酒,共计20箱,6瓶/箱,750ml/瓶,得荣县太阳谷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无该批次产品留存),并通过私人关系联系得荣县德娜食品有限公司阳光得荣扶贫超市营业部帮忙销售被抽检批次产品,且双方无票证关联。
经调查发现,得荣县太阳谷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10月开始因资金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生产活动,无再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于2023年11月21日向得荣县局申请停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得荣县局决定不予立案。得荣县局对得荣县太阳谷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约谈,责令其将市面上的所有产品进行召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
得荣县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得荣县德娜食品有限公司阳光得荣扶贫超市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得知,得荣县德娜食品有限公司阳光得荣扶贫超市营业部通过私人关系(双方无票证关联),在其经营场所帮忙销售被抽检批次嗡嘉天域干红葡萄酒,购进2箱(6瓶/箱,750ml/瓶),共计9公斤;已销售10瓶,共计7.5公斤;库存2瓶,共计1.5公斤,库存产品已下架封存处理。
(二)行政处罚
得荣县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得荣县德娜食品有限公司阳光得荣扶贫超市营业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得荣县局于2024年1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葡萄酒产品2瓶,共计1.5公斤,货值256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512元(大写:伍佰壹拾贰元整);
3.罚款人民币3072元(大写:叁仟零柒拾贰元)。
(三)排查整改
经排查,德娜食品有限公司阳光得荣扶贫超市营业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得荣县局责令德娜食品有限公司阳光得荣扶贫超市营业部立即停止销售、下架所有关于得荣县太阳谷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并责令当事人加强台账记录,履行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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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抽检 监管 监督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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